河南大学脑出血去世女生堂姐发声,如若 120 有责任,将追究到底?

河南大学脑出血去世女生堂姐发声,如若 120 有责任,将追究到底?

原标题:河南大学脑出血去世的女生表妹发声。如果120有责任,会追究到底吗?

日前,一名网友称其在河南大学就读的21岁女儿“因延误治疗120小时突发脑溢血死亡”,受到广泛关注。随后,郑州卫健委回应称,已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情况,调查结果将对外公布。对此,女孩的表姐告诉南都记者,他们正在等待调查结果。如果认定120急救中心有责任,将一查到底。

其实郑州卫健委作为地方主管部门,不应该压着热度。平息舆论最好的办法是尽快查明事件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秉公处理,迅速平息舆论,而不是相反。

比如前几天在北京顺义,就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失职,导致患者死亡。我们来看看北京市卫健委是怎么处理的。第一,从法律角度,先看民事责任。本案应该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首先要明确,院前医疗急救中心或急救站的性质其实属于医疗机构,一般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设区的市应当统一设立院前医疗急救中心。只要拨打120,他们都会先到达这里,由他们统一出动救援。一般要根据患者所在位置,在患者所在位置附近安排救护车进行救治。《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后,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迅速调派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而拒绝、推诿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本案中,120接线员明显存在过错,连患者的基本住址信息都没有询问,也没有联系救护车迅速出车,严重延误了对患者的抢救,与患者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通过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可以明确具体的过错参与。经营者属于职务行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急救中心承担。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二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机构严禁使用非医学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检查这个操作者是否属于医疗卫生人员。一般来说,运营商不会用医生或者护士,太贵了。但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理。

第三,经营者是否涉嫌刑事责任。大家对这一事件义愤填膺,更关心经营者是否涉嫌刑事责任。遗憾的是,虽然大家都对运营商的失职深恶痛绝,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很难构成刑事责任。

下面简单分析一下。本案对经营者可能的刑事指控有两个,一个是医疗事故罪,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前面分析过,操作者的身份很重要,但一般来说,从事这项工作的并不是医务人员。现在医务人员短缺,医生或护士一般不会被分配到这种事务性而非专业技术岗位。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件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或药学人员。不在以上的经营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同样,作为非专业医务人员,很难要求其具备相当的预见义务,也很难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回去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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