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京剧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剧艺术职业学院往年招生简章尚未公布。以下是边肖编制的京剧艺术职业学院往年招生简章,供大家参考。

比较好章 总 则

比较好条为切实贯彻落实“阳光高考”精神,切实维护考生和院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往年部分特殊类型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京剧艺术职业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京剧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类型和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职院校。

第四条简介:京剧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比较好一所公办艺术职业学院。学院由梅兰芳先生等京剧前辈于1952年创建。2002年12月,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正式举办。2006年,北京艺术学院与学院合并,丰富了教学科研实力。学院多次入选“首都文明单位”“北京市职业教育先进名单”“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2011年12月,学院被北京市教委授予“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往年1月被北京市教委确定为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统一发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我院分省、分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六条招聘对象:参加过往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高考考生。

第四章 招生专业考试

第七条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报考。

第八条在省级招录的省份为本省考生组织相应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取得“省统考”专业证书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专业类别的志愿。

第九条在省级招录且未在本省统一组织考生相应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专业考试(简称“校考”),取得“校考”专业证书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专业类别的志愿。

第十条北京市考生在报考戏剧表演专业(传统戏剧服装与化妆技术)时,应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已取得戏曲表演(京剧表演、京剧音乐、木偶表演)、民间艺术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等“校考”专业证书或其他本科院校同类专业证书的考生,可填报其相应专业的志愿。

第十一条山东省考生报考曲艺表演(古曲、说书)专业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需取得当地任何一所本科院校颁发的同类别考试合格证书,无需参加学院组织的“校考”。获得专业证书的考生可以填报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十二条学院音乐表演(器乐演奏)专业只招收小号、圆号、长号、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贝斯、钢琴、二胡、琵琶、中阮、古筝、扬琴、唢呐、竹笛、笙、***打击乐、西洋打击乐。舞台设计制作方向(戏剧影视灯光音响)只针对男生。

第十三条以上规定与考生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艺术类高考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规定,各省高校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时,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高考后所在省教育厅指定的艺术类高职院校的录取控制分数。

第十六条招生时,除北京、山东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根据当地的招标政策和招标规则统一招标后,学院将根据已提交招标的考生成绩,按照其专业考试从高到低,综合德、智、体各方面因素,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北京市实行高考加分录取方式。北京市招办按照备案政策和备案规则统一提交申请后,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学院将根据已提交申请的考生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受理申请。戏曲表演(传统戏曲服饰与化妆技法)专业按照专业“校考”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其他专业,首先,获得“校考”证书的考生,根据其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如果录取不充分,那么,根据其余已经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的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各方面,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山东省内接受录取时,山东省招考办根据当地招标政策和规则统一招标后,曲艺表演(古曲、评书)专业院校将根据已报名考生的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其他专业将根据已报名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择,兼顾德、智、体各方面。

第十九条学院招生时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应当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条考生按照相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学院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高校在比较好志愿录取人数未满时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高校考生的身体条件要求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需要进行体检,不符合要求或发现舞弊者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三条录取时,对往届学生和现任学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考生权益,在招生期间,学院招生办将随时电话联系确认考生。为此,考生应确保高考报名信息中上报的电话号码畅通,并能随时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已被录取的考生,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纪等违规代考行为,将被取消报考资格。

第二十六条以上规定与考生所在省份的录取政策如有差异,以当地备案录取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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