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玛琪新材料公司违法被罚908万 非法结汇

连云港玛琪新材料公司违法被罚908万 非法结汇

***经济网北京5月18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汇检罚〔2022〕1号)显示,连云港玛琪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非法结汇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连云港玛琪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07.51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往年5月10日。

经***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连云港玛琪新材料有限公司为菲乐儿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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