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鼓励依法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珠海鼓励依法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原标题:珠海鼓励合法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图片:视觉***

近日,珠海市人民***发布《珠海市校外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鼓励依法设立、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学生申请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条件。

《办法》指出,所谓学生校外托管,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预测(数据为往年仅供参考)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课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办法》提出了以下四点要求。

(1)负责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人;

(2)应在场馆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就餐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安全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的保存期应在30天以上,同时应保护学生隐私。

(3)安装与公安网络连接的一键式报警系统。

(四)在居民区设置场所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

此外,《办法》要求,学生校外托管人应当预防和避免学生之间的欺凌、斗殴等伤害行为,依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不受伤害。校外学生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进行登记,并向学生所在学校提交学生花名册和专门接送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中小学在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业务便利。

《办法》提出,将建立白名单制度,对学生校外托管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学生校外托管人列入白名单系统,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

《办法》自往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附:《办法》原文返回搜狐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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