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车主购置税优惠政策前定车,政策后提车优惠缩水,退定

中山一车主购置税优惠政策前定车,政策后提车优惠缩水,退定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南都记者报料称,其5月4日在中山市合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本田中山博爱店)定购了一台奥德赛,支付了5000元定金,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25.5万。

6月1日乘用车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实施,此时王先生的车还未到店,车款也尚未支付,便提出约定总价款应减掉优惠的购置税费,经销商以“全包价”为由拒绝,几经协商后工作人员表示最多只能减掉2000元,且需要向***申请。

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选择了退定。王先生认为,国家出台了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是为了让广大消费者受益,该经销商如此做法是不合理的。

王先生称在中山市合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本田中山博爱店)定购了一台奥德赛

今年5月4日,市民王先生在位于沙溪镇的广汽本田中山博爱店定购了一台奥德赛。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25.5万,并交了5000元定金。“当时销售人员表示,提车周期比较长,可能需要等一两个月时间预测(数据为往年仅供参考),具体时间预测(数据为往年仅供参考)要以车辆到店时间预测(数据为往年仅供参考)为准,我也从其他途径了解到,这台车的提车周期确实比较长,我自己也愿意等”。

6月初,王先生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购置日期在往年6月1日至往年12月31日期间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我定购的奥德赛符合购置税减半政策”,王先生称,自己只是交了5000元定金,购置税减半政策实施后,车还没到店,也没有交完全款,尚未完成交易,“购车发票、购置税这些都没有打,照理说应该是可以享受购置税减半优惠,于是我就向4S店工作人员提出在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购置税优惠,得到的回复是不太好弄、没办法,意思就是不能扣除”。

王先生出示了定金单

王先生表示,对于经销商的这一回复感到十分纳闷,“既然交易还未完成、还未打票,当下已执行了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4S店代缴购置税也是按照新的优惠政策执行,为什么就不好弄、没办法呢?”带着这一疑问,上周六上午,南都记者陪同王先生一起前往4S店,4S店销售经理接待了王先生。现场王先生再次提出要求从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购置税优惠,得到的回复依然是否定。

销售经理称,合同中的总价款是“全包价”,包了购置税,“不管是多跟少,都是我们付,并不存在说现在减税了,那我就退回去了,因为当时那个税是我们包的”。此外该销售经理表示,当时谈的是全包,不能说不要保险、不要税,自己购买,“不能拆分,是一个全包的合同”。

该销售经理给出两个方案,其一是按照之前的合同价来去履行,其二是王先生不接受,可全额退还定金。几经协商后,该名销售经理表示,“可以跟老总去申请一下,看看具体能退多少,可以减一点,但是不多,可能2000块钱”。对于这一方案,王先生表示和自己的预期甚远,于是选择退定这一方案。

当天下午,王先生带上合同、收据来到4S店。其间王先生表达了自己是诚心向购买这台车,咨询能否通过加装电动门等形式来“找补”一下,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王先生在现场确定了退定。6月6日,王先生收到4S店退还的定金。

王先生称,国家出台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目的就是让消费者能享受到实惠,4S店此番操作,理应该消费者享受的优惠却大打折扣,明显有些不妥。

6月9日,南都记者来到广汽本田中山博爱店,就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采访,4S店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定金于本周一(6月6日)已经退还给王先生,后续也会持续跟进这一事情,因***在忙,暂不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伟荣

对于本案中车主所主张的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四点来分析:

比较好,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1条的规定,购置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主体为车主本人。现在国家出台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理所当然应由车主本人享受。

第二,国家出台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目的,正是为了鼓励车主购买车辆而设定。因此,4S店拒绝退还优惠部分的车辆购置税,我个人认为是与国家政策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第三,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4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从车主提供的资料显示,车主与4S店订立购车合同的日期为往年05月04日。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是在往年05月31日公告, 06月01日实施。显然,4S店在订立合同时,系将车辆购置税为10%的税率考虑到成本当中。而由于4S店系在06月01日之后为车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即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已降至5%,那么对于多出的5%的税款,4S店并无收取车主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如果4S店拒绝退还的话,则构成不当得利。

***,从4S店和车主之间订立的购车合同来分析。双方虽然签订了《购车合同》,但在通常情况下,4S店除了具有交付车辆的买卖合同义务外,还具有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来为车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关系。正如之前所说,车主为车辆购置税的实际纳税人,而4S店仅为代为支付税款的代理人。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除非4S店在与车主签订《购车合同》时,明确告知车主系以5%来计算车辆购置税,否则,4S店应当对减免部分的税款予以退还。

统筹:南都记者 王卫

采写:南都记者 刘贤沛 王卫

摄影:南都记者 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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