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住房由公家出钱翻修,死后侄子占有,所有权到底应该归谁?

五保户住房由公家出钱翻修,死后侄子占有,所有权到底应该归谁?

五保户住房由公家岀钱翻修,死后侄子占一,所有权到底应该归谁?

这种情况,我在农村工作时,亲手处理过多起。来说说具体情况。

农村五保户的房子,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五保户原来有房子,另一种情况是五保户的房子是公家岀钱翻建的。比较好种情况,原则上是谁赡养归谁,如果没有亲属赡养,完全依靠公家来赡养,这样的房子***也应归集体所有;第二种情况,原则上是谁投资归谁所有。

农村五保户,有的人自己原来有房子,虽然被列为五保户,但自己有亲属赡养,这种情况,五保户的房子就应当归赡养者。

有些五保户因为房子年久失修,继续居住就会有危险,这样公家或者是村委会就要给他重新翻建。

我就经历过这种情况,村里有几个五保户的房子多年失修,成为了危房,他自己又没有能力翻建。为了确保居住安全,村里和民政两家岀钱,为五保户翻建了房子。

在翻建当时,就已经和当事说好了,这个房子只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财产归集体所有。

可农村的情况非常复杂,村***几年就要更换一茬,原来制定的问题,到后来也许没有人来执行,这样就让五保户一些亲属钻了空子。有些亲属在五保户没死之前,就偷偷地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等五保户死后,什么都成了现实,集体又不愿意得罪人,也就不了了之。

有的五保户亲属见集体没有人来管,也就把房子占为己有。

总之,不管什么事情,原则是有的,但要有人来执行,不执行也就没有了原则。

这问题很难处理,

一,看什么地方,如果是老户原旧住房,应该归侄子所有。

二,如果侄子在五保户活着时,对其照顾,和侍候这种情况也应归侄子所有。

三,如果五保户去世后,房子又靠近侄子,而且已很小,很破旧,既使国家收回谁要,侄子又得安排老人后事等,我想也应让侄子占用合适,必定处理给外人矛盾很多。

四,妃果五保户在世时,侄子不闻不问,没有侍侯,去世后又没任何付出,那就应收回所有房产,及一切用品,进行拍卖处理,钱归当地财政。

生前他有没立遗嘱给谁的,如没立下那房产权应归他的家人所有,至于***出资维修之费用可向继承者索回其费用。

五保户自已出钱或侄子出钱的部分归侄子占有合情合法,公家出钱部分,侄子占有应退回公家钱。

按国家有关规定,五保户,其生前的生活,集体化时期,一般是由原来的生产队或大队供养的,现在则是由村里或乡镇出资供养,他的住房由公家出钱翻修,也属于正常。既然如此,五保户去世后的包括住房在内的财产,都属于集体或乡村公有。其侄子占有,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应该收归公有。

这个政策我不太了解,根据各地执行方法不同,按我们那规定,五保户死后财产充公,任何人无权侵占,按说既然是五保户也没什么财产,充公不充公可勿略不计,如果他有巨额财产他本人都会处理掉自己养老。

五保户的财产所属,按道理按政策规定应该归集体,因为他的生活依靠是国家。

五保户从生活到医疗,从驻房到丧藏都是国家和生产队承担,斫以五保户不管什么都得充公,归国家斫友

五保户不是靠自己双修建的房,死后该归国家。侄子有借承权,但房子不是该他的。既然死后想到了房子,他叔叔生前无房住,侄子当时又想到什么呢?

五保户的住房无论是公家出钱翻修,还是侄子出钱翻修,五保户死了以后,五保户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如果五保户的房子是侄子出钱翻修的,五保户死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相应的补贴给侄子翻修款,或者互保户的房子暂时由侄子使用直到倒塌为止。

按照农村户口一个家庭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侄子不能拥有两处宅基地。侄子虽然帮助五保户翻修了房子,但是宅基地是集体的,五保户死了宅基地就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五保户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五保五保,谁保归谁。侄子保归侄子,公家保归公家。

己经是五保户了,说明侄子也不富,那就归侄子算了,再说是翻修,要不是公家彻底给的,或留集体再助其它人。反正是扶贫吗?

好好一家,丑丑一家,五保户侄子也是那样的人,五保户死了,房子就空在那,那理所当然是他侄子住,外人不会去住。作为五保户住的房子,稍微有一点出息,都不会要,除非拆了,再建。

有侄子,就不能算五保户,这样公家出钱,***自己侄子收益,这样做太不公平了,这样是害国利已,必须消除!

这要看他侄子尽到侄子义务没有,如他已尽到伯侄关系的义务仅房子是国家翻修死后的后事一切都是侄子在抄办,侄子就还有一定的继承权。

应由该五保户所在地,村、、孞、组集体收为公共财产。五保户之前属村民组供养的归村民小组;乡镇供养的,归乡镇所有。

这种事情在我们这有统一地方政策,一切归安,甚至五保户未用完的存款,因为***要求五保户定性与生活照顾时就会告之五保户及其亲属的责任与义务,定性五保户时,该人一切由***照顾,所有私财也一并公有。

如死者未留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比较好顺位法定继承人,遗产由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其去世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侄子有权要求多分。

谢谢邀请。

讲占有不太好听,应该说继承,如果侄子尽到了义务,房屋的所有权就该由侄子继承。

身边有两个例子,看过你就明白我为什么这么说了。

远房的五叔一生无儿无女,年轻时在学校里做勤杂工,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日子过得倒也快活,前些年,五叔听说当五保户每月有零用钱,就同几个哥哥,侄儿商量想当五保户,既然想当就申请呗,但五保户也不是那么好当的,必须要向村里申请,村里再向上边报批,最重要的一点还要有赡养人,经过赡养人,本人,村里同意,赡养人按了手印,这才算申请成功。

五叔也必须要找个赡养人,经过大家族商议,三叔的大儿子愿意当这个赡养人,于是五叔便按照该有的程序申请成功,当上了大家族里的比较好个五保户。

去年五叔不幸患上了顽疾,眼看时日不多,大家族便商议怎样给五叔办的体面些,干脆,把三叔的大儿子过继给五叔当儿子,这样五叔便可入祖坟,也让五叔走的体面,送走了五叔,继子理所当然的继承了五叔的全部家业,房屋的所有权也归了侄子。

还有一户,村里的刘爷爷也是一生未婚,平常就和侄儿家走的很近,侄媳妇待他就如父亲一样的孝顺。

刘爷爷也勤快能干,侄儿家的农活就当自己的在干,时间预测(数据为往年仅供参考)长了,将心比心,就成了彼此离不开的一家人,刘爷爷逢人便说,自己以后的养老就靠侄儿一家,哪儿也不去了。

但家族里人多,有人担心刘爷爷老了干不动怕侄儿嫌弃他,现在讲的好,怕老了就不是那个事了。

有不同的声音出现,侄儿侄媳妇就说那就大家商议,再决定刘爷爷的养老问题,于是家族商量的结果出来了,让刘爷爷申请五保户,这样即可以保障刘爷爷的晚年生活,又减轻了侄儿一家照顾刘爷爷的负担,于是还是按正常的程序给刘爷爷申请了五保户,至于刘爷爷百年以后的房子就由侄儿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归侄儿所有。

题主说的五保户的房屋由公家翻修,死后侄子占有,所有权应该归谁?

我觉得如果其侄儿如以上两例一样,是五保户的法定赡养人,那么其侄儿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其侄儿不是五保户的法定赡养人,却在其死后占有该房屋,按理说其并没资格这样做,但农村自有农村的某些不成文的规矩,父母的房子传给儿子,无儿子的便传给侄子,本家族的也轮不到别人。

但这传也有说道的,生前关系相处的好,叫给,生前关系不好的,叫硬占,估计题主纠结的就是这个了,多少年根深蒂固传下来的规矩,想改变也不容易,我也只能用存在即合理来解释了。

五保户因为无亲无靠,所以才可成为五保户,既然如此,怎又出来了个侄儿来占房?应与驱离。

归公家

我认为即然房子是国家出钱翻修的,而他们的侄子却是一分钱末出。他死后这房子应该由国家收回,让村里的居委会代管。

归集体所有

五保户死亡后的房产,应由集体组织收回。

应归国家所有,对于那些强占国家资源应从重丛严制载,决不轻挠。

归国家

归集体的,村委会,安排归那生产队的。

你去做饭吃。全都归你有么?

五保户的五保指的是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是保教)。那么孤儿住的房子也是公家出钱修的,将来结婚生子,到他百年以后,他的儿子能否继承这房子呢

这个问题可复杂了因为他签连到了社会个人的方方面面,比如五保户住房公家出钱翻修,死后侄子占有,按道理说公家保你房子又给你翻修你死后应当所有都归公家所有,可谁是公家呢1片巴掌大的地方公家村委怎么去经营里,无人经营不是浪费了土地吗,所以有他的侄子来经营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但是侄子不能认定所有权就是自己的。

这也叫问题?为什么不针对重要问题提出讨论和处理呢?

五保户住房由公家出钱翻修,不是修建新的,当五保户死后,他的侄子可以继承房屋的大部分,公家也可以继承一部分。因为公家只是翻修,房屋主体还是归五保户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侄子要全部继承房屋,须同公家协商解决,或者补足公家翻修费用。如果不协商好,任何一方都无权全部继承,否则就是侵权。

仅是个人看法。

这个问题,法律上好象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保户住房由公家出钱翻修,死后财产属问题,是不是看俱体情况做决定的好,五保户如果无人继承,财产应归共家。五保户个人的财产属私有,公家无偿偿帮五保户部分,在五保户生前也归五保户私有的了。但他死后如果有亲属过继,出钱出力帮他打理后事,五保户有遗嘱留下给亲属等,他人沒权过问,因为这是私人财产。

应归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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