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明确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

多部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明确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

多部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明确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字体:小中大分享到:多部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明确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2022-01-01 10:06:48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昨日发布消息称,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相关商业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

《办法》重点针对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误导宣传、违反公序良俗、缺乏应有管理、不正当竞争等五个突出问题。,注重各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与现有监管体系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准则、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34条具体要求。

《办法》提出了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

同时,《办法》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金融产品。

此外,《办法》明确了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审核机制;营销内容应当以准确、通俗的语言充分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得有虚假、欺诈或误导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域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能搞骚扰营销、嵌套销售。此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和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为加强营销合作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主体,承担营销合作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变相干预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同时,他们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避免与金融机构的品牌混淆以及违反规定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词汇。

此外,《办法》明确了金融管理、网信、电信监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责任,以及违反《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办法》起草说明显示,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制定《办法》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办法》起草说明指出,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与其财务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防范和处理相关风险关系到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的源头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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