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机构能否辅导作业?能收幼儿园孩子?珠海出新规

托管机构能否辅导作业?能收幼儿园孩子?珠海出新规

原标题:托管人可以辅导作业吗?你能接受幼儿园的孩子吗?珠海出台新规

日前,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见文末。《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校外托管人可以辅导学生课后作业吗?孩子放学后可以在看护机构接受看护吗?谁可以开校外托管机构?对校外托管人有什么要求?对于大家关心的话题,《办法》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图解)。

建立白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办法》,珠海市、区政府(管委会)将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整体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同时,珠海将建立白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校外托管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将从白名单中除名。

根据《办法》,各职能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也有明确要求。比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应当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监督管理,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中小学在职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办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条件也有相应的规定。《办法》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资源和业务便利。

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工作人员,将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品行;身体健康,无精神疾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和安全的疾病,经体检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没有犯罪记录。

校外托管机构不允许辅导作业。

开展学习辅导和作业辅导是很多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的愿望。2021年1月,在珠海市教育局组织的《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上,多位代表希望将作业指导纳入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范围。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课后托管服务的内容是指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下,安排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做作业、免费阅读、体育、美术、科普活动等课外活动。不得将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进行集体授课或“补课”。学习指导和作业指导应遵循其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课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中并未提及幼儿园儿童能否在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学习和辅导活动,不得留宿或者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的条款。

受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办法》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不得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受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人;应当在场馆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就餐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安全区域安装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应在30天以上,同时应保护学生隐私。有一键报警系统连接公安网络。场所位于居民区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

同时,在押学生人数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1名(含)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安保人员;在押学生人数在50-200人的,应当配备45岁以下的专职专业保安员;被监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50-200名学生,将配备一名专职专业保安,以此类推。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政府

2022年3月14日

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期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课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责任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人管理工作负总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人的监管,组织各职能部门落实学生校外托管人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2)权责一致原则。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各司其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单位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整体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第六条在同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对学生校外托管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或指导意见,齐抓共管,做好学生校外托管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学校了解学生参与校外托管的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应当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监督管理,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部门依法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可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执法。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督促各城市燃气企业做好学生校外托管安全用气的检查和宣传工作。

税务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现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其他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校外托管人的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人员的摸底排查、日常巡查和综合执法工作,督促社区(村)将学生校外托管人员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人员的检查。各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本地学生校外托管人进行登记,定期汇总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人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镇(街道)要定期汇总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情况统计,上报所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镇(街道)报告。

学校应定期统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情况,并向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中小学在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业务便利。

第十一条政府鼓励和保护组织或者个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控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房屋建筑、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二)主要负责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监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

(2)场所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就餐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安全区域应安装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期限应在30天以上,同时应保护学生隐私。

(3)安装与公安网络连接的一键式报警系统。

(4)场所位于居民区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确保其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日常消毒、室内通风、病媒生物控制、健康促进等相关卫生制度。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在就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学生监护人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或者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七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基本安全设备,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

被监管学生人数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1名(含)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安保人员;在押学生人数在50 ~ 200人的,应配备45岁以下的专职专业保安员;被监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50 ~ 200名学生,将配备一名专职专业保安,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品行;

(二)身体健康,未患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和安全的疾病,并经体检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3)无犯罪记录。

第十九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学生之间的欺凌、斗殴等伤害行为,依法保护学生身心不受伤害。

第二十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受托学生进行登记,并向学生所在地学校提交学生名册、专门接送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两周告知受委托学生、其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并根据委托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悬挂许可证、收费标准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生校外托管人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检。

第二十六条建立白名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建立白名单制度,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学生校外托管人纳入白名单制度管理,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将从白名单中删除,相关信息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查处无证无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社会投诉多、安全隐患突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镇(街道)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医疗卫生、教育、公安、消防、城管、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珠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记者]冉小平

【作者】冉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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