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新规落地 明确可投企业类型和比例限制

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新规落地 明确可投企业类型和比例限制

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新规落地 明确可投企业类型和比例限制字体:小中大分享到: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新规落地 明确可投企业类型和比例限制2021-12-01 10:05:45来源:上海证券报

昨日,记者获悉,银监会近日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应当坚持保险主业原则,进一步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企业类型和投资比例限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保险集团公司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监管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截至往年底,***共有13家保险集团,总资产22万亿元。保险集团及其附属保险公司主导了保险市场。

《办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应当坚持保险主业原则,投资比例有限制。根据《办法》,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统筹管理整个集团的股权投资,防止无序扩张。同时,《办法》完善了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明确了保险集团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

根据《办法》,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金融企业的重大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原则上,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内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持股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在可投资企业类型方面,《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包括: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政策管理、巨灾管理、财产管理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子公司;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通过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会规定的其他子公司。

除上述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个非金融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者不得对该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境外投资方面,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境外主体的重大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保险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投资的单个境外非金融机构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的5%。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同时,《办法》弥补了对保险集团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空,引导保险集团建立规范有效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体系,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办法》还加强了对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的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了保险集团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一章,加强保险集团风险管理,要求保险集团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这将有助于提高保险集团公司治理能力,降低保险集团股权结构的复杂性,防止成员公司间交叉持股,限制从业人员兼职,规范集团关联交易。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保险集团公司全面控制集团风险,关注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和非保险风险等集团特有风险,促进保险集团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银监会表示,《办法》的修订发布是促进保险集团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监会将督促指导各保险集团公司落实《办法》,以《办法》为制度依据,加强监管,促进保险集团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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