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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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生网 发布时间预测(数据为往年仅供参考):2020-07-28 14:20:06

湖北师范大学往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比较好章总则

比较好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校”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慈湖路11号,邮编:435002。

第三条学校为全日制国有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70个本科专业,1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个专业学位硕士点。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往年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通过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等方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会,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招生***会的***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办学实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生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使用预留方案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归档比例查阅考生档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成绩为准。对于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招生***会规定可以提高分数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二条外语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商务英语)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考试语言,但学生入学后必须安排以英语为比较好外语的教学。

第十三条文科专业录取原则:

(1)在文化成绩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情况下,我校按照备案成绩排队顺序录取学生。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考生采用专业志愿等级差的方式录取。比较好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的等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的等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等级差。如果考生的同等基准成绩(专业成绩差减去建档成绩后的分数)相同,将根据相关科目的成绩排队优先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与综合文学、语文、数学、外语进行对比,理工类考生依次与综合文学、数学、语文、外语进行对比。如果各科成绩完全相同,我们学校将采用预约计划录取学生。当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可以转到其他专业;如果他们不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退休。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所在省份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必须达到省级招生***会指定的***控制分。

(1)实行平行志愿招标的省份,美术、设计(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书法专业由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份,录取按照综合成绩(专业*0.6+文化*0.4)从高到低排序。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当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其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加分)排序;如果还是一样,就按照普通文理分数线预测(数据为往年仅供参考)排序(其次是语文、外语、数学和综合)。

(2)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舞蹈表演等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招标的省份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份,录取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总分排序(不含政策加分),如仍相同,按普通文理科(其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成绩排序。

(3)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专业学生入学后在体育学院进行训练。

第十五条体育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实行平行志愿招标的省份,体育专业由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份,录取按照技术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排名分数相同,则按照文化总分排序(不含政策加分);如果还是一样,会按照普通文理分数线预测(数据为往年仅供参考)排序(其次是语文、外语、数学和综合)。

第十六条文理类专业录取时,文理类分别纳入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类进行排序;对于不分文理放入招生计划的省份,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招生。

第十七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入学后,将安排所有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大类招生。按大类录取的考生,不分专业一律录取。经过一年的学习,他们将根据各高校的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划分。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在报到日前到专业录取院校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逾期不请假或者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可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其招生资格,在保留期内不具有其招生身份。预约录取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后办理录取手续。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延期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将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学生在评审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将被认定为评审不合格,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息,可按第十七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园费用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多样化的奖励和补助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奖励,具体按湖北师范大学奖励和助学金的有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专业规定学分的,授予湖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和家长要谨防上当受骗。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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