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布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疗本质

国家卫健委发布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疗本质

国家卫健委发布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疗本质字体:小中大分享到:国家卫健委发布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疗本质2021-11-23 07:22:1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国家卫健委发布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学本质(大健康观察)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互联网医疗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简称“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了互联网医疗的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多个方面。

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社会办医,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稿对如何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规范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定。

从往年12月的100多家到往年6月的1600多家,这是这两年***互联网医院的增速。国家卫生健康***会相关信息显示,在政策和先进技术的持续支持下,互联网医疗服务加速发展,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苟建山(新华社)

完全可追溯和责任倒置的原则得到了延续。

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超过1600家。对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行业来说,意见稿的发布将使互联网医疗告别过去的“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阶段。

意见稿的细则也释放了明确的信号——互联网诊疗应当***限度地与实体提供的诊疗服务同质化,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疗服务的根本定位。“这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基本延续了完全可追溯、责任倒置的原则。”***社科院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秋林说,“线上线下的要求更加明显和一致,很多要求是线下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未来监管新规的实施,也会对各类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整体来看,意见稿中要实现的全方位监管,大大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那些平台技术和运营基础较强,专注于提供大病医疗服务的互联网诊疗平台。

将互联网诊疗与药品销售“隔离”。

《意见稿》提出,明确禁止部分互联网医疗和处方行为。“医生就医前需要实名认证,以保证自己就医。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允许冒用或替换医生本人。”这一要求限制了目前市场上一些利用AI技术提供问诊服务的行为,以防止非执业医生和AI软件在各平台被用作问诊和处方工具。

意见稿提出,“禁止统一处方、补充处方”、“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体检收入挂钩”、“医生不得在指定地点购买药品和耗材”。这意味着将互联网诊疗与药品销售“隔离”,防止互联网诊疗平台将诊疗行为“异化”为处方药营销工具,也将对市场上的处方外流、DTP药房等部分业务提出挑战。

“随着药品流通领域的改革,一些营销手段转移到了网上市场,出现了网上以药养医的问题,甚至是回扣的问题,给互联网医疗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陈秋林说,“文件明确,不能做这些违规的事情,特别是不能把药品的收入和医生的收入直接挂钩。这也是我们一直呼吁的。不要让医改解决的线下问题转移到线上。”

图为8月23日,观众在2021智博会重庆永川馆体验“智慧医疗”。新华社记者王全超摄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高精尖”

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全过程进行数字化监管,旨在实现全国行业在统一规则下发展。意见稿细则落地后,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清理“低散”平台。技术平台完善、运营成熟的大型互联网诊疗平台“高精尖”平台,将受益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例如,意见稿第十四条提出,医疗机构应当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第二十条提出,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记录、处方点评记录应当可追溯,数据接口应当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

此外,意见稿还对互联网医院的信息技术平台提出了多项要求,如:提出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服务;要求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实体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质量控制;同时还提出建立网络安全和平台信息安全三级及以上。

以上需求都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商的数字化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是否有相应的互联网医疗基础设施、相关技术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将成为合规运营的重要前提。

政策逐渐落地,有利于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此次意见稿提出的互联网医院分类和诊疗范围的界定,延续了以往文件的规则,与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一脉相承。是对互联网医疗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对新业态的支持。

往年8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提出“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原则上统一管理”;往年3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原则上统一管理”。

但此次公布的《互联网诊疗条例》正式实施后,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统一标准,实现《条例》推动的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功能,将更有利于医保基金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规模支付。在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医保部门可以更方便地将符合要求和标准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网上医保支付范畴。

这对于各地已纳入网上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院平台来说,将是一项新的利好。事实上,医保是否赔付已经成为判断互联网医疗服务含金量的“黄金标准”。作为***的单一支付方,医保的接入显然有利于***在线医疗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规则并未要求互联网诊疗的收费范围和定价,这意味着监管规则将定价权交给了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也就是说,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院实行公益性定价,市场化的第三方平台按照市场原则运作,也有利于营利性的互联网诊疗平台形成自身竞争力。(记者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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