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范网络消费出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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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范网络消费出重拳字体:小中大共享:***法规范网络消费出重拳2022-03-08: 23: 29来源:人民邮电。3月15日,网络消费者将收到一份大礼: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如“签收商品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经营者有权单方或最终解释”等,将被依法认定无效。 记者从******网获悉,3月2日,***人民***召开***发布会,发布《***人民***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自3月15日起施行。 网络消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相关网络消费纠纷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正确处理网络消费纠纷,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人民***发布了该规定。 《规定》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网络传销的民事责任、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共20条。 网络直播被“紧箍咒”笼罩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设置网络直播房间销售商品的情形,明确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了直播间经营者的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无法明确识别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实际销售者的问题,该条明确,直播间经营者应当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标注了其非销售者和实际销售者,并达到足以让消费者识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直播间经营者已尽到标示义务的,人民***应当结合交易的外观、经营者与直播间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方式、交易过程、消费者的认知等综合因素予以认定,并通过更加灵活的规定为案件裁量和未来发展预留空空间。 同时,《规定》用四个条款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的自营责任、不能提供直播间经营者真实信息时的预付款责任、未尽到食品经营资格审查义务的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时的连带责任。 格式条款必须公平合理。 电子商务经营者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权,将被认定为无效。 《规定》比较好条列举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签收商品即视为承认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有权单方解释或者最终解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并作出了全面规定,规定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正确拆封后,商品仍可退货。 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时,可以现场体验,而网购通常做不到这一点。 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验商品的必要性而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应当对商品进行开箱检验,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经开箱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虚假计费、评价、流量刷合同无效。 随着网络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问题,如出现了专门刷单、评估、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记者韩永军)【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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