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购物车”须防个人隐私“被分享”

“分享购物车”须防个人隐私“被分享”

“分享购物车”须防个人隐私“被分享”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分享购物车”须防个人隐私“被分享” 2021-11-03 08:18: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双11”***天临近,各大电商平台吸引各种流量格局。一些平台推出了一键购物车分享功能,用户可以将自己的购物车商品转发分享给好友,包括分享一些与平台合作的明星的购物车。数据显示,该功能上线仅三天,就有超过1000万人分享了自己的购物车。粉丝自然不想错过与明星见面的机会。他们去平台搜索明星的名字,争相观看和分享明星的购物车。

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商经济也是一种“共享经济”。消费者有意无意地将自己的购物清单转发给亲朋好友,并通过社交平台或社交工具分享自己的购物体验,对商品销售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基于此,电商平台推出了一键购物车分享功能,为用户将自己的购物车商品分享给好友、观看和继续分享名人明星的购物清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便利。主要目的是聚集和扩大消费者对海量商品信息的关注,强化“逛一逛”、“买中买”的氛围,达到集中促销的目的。

一键购物车分享确实方便,围观和分享明星的购物车更受欢迎,但这种模式最初暴露出的问题也值得关注。据报道,一些用户的购物车因为没有看清楚“只与好友分享”和“开放与好友分享”的区别,而突然被推入公众视野。有的用户只看到了“Win 空购物车奖”,没有关注“分享我的购物车”,就稀里糊涂的分享了购物车。有用户误操作了“分享购物车”,却找不到关闭选项,只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购物车被一路分享...

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平台设计的欠考虑,表现为注重为用户分享和转发自己和他人的购物车提供便利,而相对忽视了对用户(包括明星用户)的同意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平台可以大力宣传“共享购物车”的便利性和价值,同时也要郑重全面地提醒用户,在分享和被分享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注意与平台和商家的权利义务平衡互动,避免在分享和围观的狂欢中,自身权益受损或侵犯他人权益。

平台制定的“共享购物车”规则中,自然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条款,但有时很难说取得同意的程序和效力。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同意可以分为明示同意和授权同意。前者一般指主动点击“同意”等积极行为,后者既包括积极行为做出的明示同意,也包括消极不作为做出的授权。如果平台缺乏明确有力的提示和警示,用户可以在不知道“共享购物车”的影响和可能后果的情况下,随意点击“同意”或者默认“同意”。这种“同意”能反映用户的真实意愿吗?

此外,由于没有不限分享频率和渠道的措施,购物车可以被他人多次分享,用户的购物车更新后,后面的朋友和朋友的朋友可以即时知道更新的信息。也就是说,只要分享一次,之后用户购物车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被后面朋友的朋友看到,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泄露的风险,以及被“人肉”欺骗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不得不说,这和用户没有提前充分了解有关——如果你提前被告知有这样的隐患和风险,恐怕你不会轻易同意分享你的购物车,也不会饶有兴致地观看和分享别人的购物车。

要用互联的力量激活流量,促进消费,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相关权益同样重要。电商平台要为用户权益筑起强大的保护屏障,不能让“共享购物车”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不能让用户的个人隐私被非法“共享”。(本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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